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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保障类别!福州中心城区申请公租房实行统一标准

  • 发表时间:2024-07-25 14:54:43

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简称《方案》),进一步优化和调整保障范围,统一保障对象标准,不再分设保障类别。同时,申请人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可选择实际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

《方案》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对象实行统一标准,不再分设保障类别。具有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简称“四城区”)户籍的,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对非户籍家庭,家庭主申请人在四城区稳定就业,且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保满3年,家庭成员在福州工作、学习,并取得居住证,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四城区内又无住房的,均可申请公租房。

对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以及租住公有住房的,或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住房交易记录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在申请实物配租方面,1 人、2 人、3 人及以上户分别配租 45、55、 65 平方米左右户型。按照统一按市场租金标准(按公租房小区周边同等级社会化租赁住房租金价格进行评估)的 50%收取;救助对象、优抚对象可减免租金。

值得关注的是,对住房救助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70 周岁以上老人、失独家庭、优抚对象等群体以及其他政策规定应予以优先保障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低保家庭应落实应保尽保。对选择实物配租家庭轮候 6 个月以上仍无房源配租的,可先行发放租赁补贴,待房源筹集到位后转实物配租。

对选择租赁补贴的申请人,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市场租金标准的 50%,租赁补贴的市场租金标准按上年度四城区社会化租赁住房租金平均价计算,由福州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有房产中心依照相关统计数据每年公布一次。

据悉,申请人可登录“E福州”APP实名注册后,进入公租房申请板块进行线上申请,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申请材料扫描电子图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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