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明明是房东“一房二卖”,为何最后竟然买家败诉?

明明是房东“一房二卖”,为何最后竟然买家败诉?

  • 发表时间:2024-06-27 14:20:36

2021年5月,陈先生通过某知名绿皮中介,相中了一套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的房屋,双方在中介的斡旋撮合下,很快以400万的价格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陈先生当即付了30万定金给房东朱先生。

然而,第二天陈先生却接到另一个中介的电话,该中介“好心”提醒陈先生,“房屋存在漏水情形,建议再谨慎考虑。”将信将疑的陈先生于是和绿皮中介联系,要求再去房子里看一下。

这次陈先生重点看了厨房和卫生间,果然发现,厨房和卫生间都存在漏水问题,之前自己由于疏忽没有发现。于是他要求中介立刻联系房东朱先生,解决漏水问题。

中介联系后,朱先生第二天就找人来修复了漏水问题,然而陈先生却认为:“漏水是动态问题,至少过几个月不漏才说明是真不漏。我坚决不能接受有质量问题的房子。”

因此,到了合同约定的第二个月网签日,陈先生拒绝办理网签手续。虽然房东朱先生、中介几次来找陈先生要求尽快网签过户,并告知陈先生“再不过户房子就不卖给你了。”但是,固执的陈先生仍然认为,“要再等几个月后彻底不漏水才办理手续。”

等到了12月,陈先生要求朱先生办理网签过户时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居然已经被出售了。气愤的陈先生起诉至法院,以朱先生“一房二卖”为由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违约金120万元。

朱先生则反诉认为:房子漏水问题已经修复,是陈先生故意拖延不办理网签手续,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并要求陈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对于这起“一房二卖”纠纷,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法院认为,虽然根据现有证据的确可以证明房屋在出售过程中,存在漏水的质量问题,但是房屋买卖是以产权转移为目的,质量问题不会导致房屋产权转移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买家陈先生完全可以通过向朱先生主张质量赔偿的方式解决质量纠纷,而不应该拖延履行买卖合同。

更何况,朱先生已经及时对房屋漏水问题进行了修复和解决,陈先生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买卖合同长达半年时间,当属严重违约行为。

本案中,房东朱先生、中介都催告陈先生尽快办理网签手续,并给予陈先生以长达半年的宽限期履行合同。因此法院认为,房东朱先生已尽合理催告义务,且陈先生拒绝网签行为将导致双方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朱先生据此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将房屋再行出售。

据此,法院驳回了买家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并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从朱先生通知陈先生之日起解除,陈先生付给朱先生的30万元定金不予返还。

小芝评述:二手房买卖中,当遇到房子存在质量问题时,我们一定要冷静辨别房屋质量问题的严重性。倘若房子仅存在漏水、墙体发霉等普通的质量问题,一般不构成影响买卖合同目的实现的因素,买家仍应按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可以就质量瑕疵另行要求房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只有当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买家无法正常居住使用时,买家才能以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欢迎关注我以及我的系列法律评论,每天为您分享最新法律知识~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我爱洁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