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2、近期(上一月或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小企业可不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磋商响应担保函。 (2)税务登记证及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依法免税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说明:若磋商响应供应商因新注册成立、“一照一码”、“营改增”等政策调整、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政策、所有者权益未发生变动、税务部门未单独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1)-(3)证明材料的,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如实的情况说明。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5、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有效复印件,磋商代表在磋商现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 7、评审前,代理机构将通过招标网(/)、“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信用厦门”网站(www.creditxm.gov.cn)、厦门市政府采购网(www.xmzfcg.gov.cn)等渠道全面查询磋商响应供应商截止磋商当日前3年内的信用及违法记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将依法取消其报价或成交资格。(“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例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厦门”警示警告名单,受到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