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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怎么“赏”?丨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 发表时间:2024-07-29 14:09:54

关于悬赏广告是否有时效,首先要看当事人的意思,悬赏人有明确要求的,自然依其要求,没有明确要求的,要对其意思进行解释。比如,对准考证进行悬赏,显然若考期一过交还准考证已经没有意义,故当事人的意思可以解释为交还准考证的行为应该在考试开始前完成。

悬赏广告可以约定时效。当事人可以在发布悬赏公告的同时告知悬赏广告的时间要求,比如,需要在某年每月某日完成之前有效,也可以在发布悬赏广告之后,以和之前相同或类似传播广度的载体去发布补充通告,告知这个特定行为的时效要求。

悬赏广告可以撤销。首先,撤销的形式和载体的传播广度要和之前相同或类似。其次,撤销的效力,跟悬赏广告补充时效的广告一样,不及于在发布之前就已经完成行为的行为人,就是说如果你发布了悬赏广告过几天想要撤销,但是对于你撤销前已经完成特定行为的行为人,不能拒绝支付报酬。

案情回顾:席女士乘坐一辆出租车回家。下车时,她忘了从出租车的后备箱取走行李箱。从当晚10点开始,席女士连续3天多次联系出租车司机及出租车公司,希望拿回行李箱,期间,席女士曾联系出租车司机表示,如果愿意归还行李箱,愿意支付500元作为报酬,得到的回复却是行李箱不见了。席女士认为,出租车司机及出租车公司对行李箱的丢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于是将两方告上法庭,并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财产损失3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出租车公司赔偿原告席女士财产损失三万元。

法官释法:本案不属于悬赏广告的范畴。第一,旅客与出租车公司间存在旅客及行李物品运输合同,客人遗忘行李,出租车公司负有保管及返还义务,不应额外要求报酬;第二,丢东西的女士给这位司机发过一条信息,大致内容是希望自己去取回行李箱,并愿意支付500元的感谢费。这个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不是悬赏广告。

案情回顾:朱女士以正常的价格买了一处新房,就在准备装修时,从邻居处得知自己买下的新房是一处凶宅,有人曾在这处房子里自杀。像这样的信息,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算不算是重大信息呢?

法官释法:购房时房屋是否是凶宅对于任何一个购房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故通过常理可以推断房屋是否为凶宅属于购房的重大交易信息,不应隐瞒。购房的重大交易信息主要分为两类:首先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或合同中明确表示重视的内容,比如明确在合同中约定是用于什么用途等,这些信息不论是否重大,都不能隐瞒。其次,即使未明示,但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是否愿意订立合同、愿意以该内容订立合同有重要影响的信息,比如凶宅,或者小区周边规划建设火车站、垃圾场等信息,都有必要予以告知,至少不得刻意隐瞒,不能故意告知错误信息。

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如果开发商在缔约时明确告知购房者样板房仅供参考,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就要以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内容为准,而不能以样板房和实际房屋不一致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第二,如果开发商没有做出说明,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若样板房图片与实际不符,购房者可以要求出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如果开发商承诺样板房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一致,但实际却不一致,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是建议让出卖者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的承诺,否则若发生纠纷,可能涉及到举证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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