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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来了!金华这两大区块的拆迁户们注意了…

  • 发表时间:2024-07-05 15:52:21

为进一步拓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渠道,丰富安置模式,满足安置对象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要,根据《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婺城区实际,制定了《婺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一)在婺城区范围(不含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内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的村(居)。

(二)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由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房票的印制、发行、核销和协调管理等工作。房票面值分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等七种。房票可每张单独使用,也可多张组合使用。房票不计息。

(三)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比照货币安置、产权调换的政策,将计划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购买一手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储藏室、车位使用权,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五)用于购买婺城新城区范围内商品住宅的房票,分别按照取得房票后3个月内,3-6个月内,6-12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的给予面值12%、10%、8%的补助;商品住宅总价超过房票面值的差价,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约定自行结算。

用于购买仙源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商品住宅的房票,分别按照取得房票后3个月内,3-6个月内,6-12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的给予面值15%、12%、10%的补助;商品住宅总价超过房票面值的差价,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约定自行结算。

(六)房票自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房票所有权人将房票用于购买婺城新城区、仙源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的,给予补助;逾期未用于购买的,不予补助。

(七)用于购买商品住宅的房票,自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补偿安置实施单位申请兑现,补助价款可直接抵扣商品住宅购房款。

(八)房票用于购买商品住宅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兑现的,如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由补偿安置实施单位收回房票补助部分价款,不再另发房票。

(十)安置户申请兑现的,应提供办理房票申请书和原房票;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兑现的,还需提供新购商品住宅的备案清单;

(十一)征收人在拨付购房资金时,应认真核对资金划入账户,对于房源为期房的,必须将全部应付资金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确保款项用于项目后续建设,保证楼盘按期交付使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十四)房票所有人认为房票的登记内容有误的,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更正登记。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发现房票的记载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所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可以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更正后内容正确的房票方可使用和兑现。

(十五)房票发放后一年内,被征收人有未使用的房票的,被征收人可向征收人申请退回剩余部分房票,征收人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不计利息和补助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六)各征迁主体负责房票的宣传,帮助被征收人做好房票的填写、审核、发放,做好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相关资金的支付及资料备案工作。

(十七)区住建局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货币化房票使用的业务指导、部门协调等工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各征迁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向区住建局申领相应的房票。

(十八)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货币化补偿安置资金及房票补助资金的筹集以及房票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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